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好!
我们于1992年在崇州市村镇上购得一套房屋,房屋所有人为我的爷爷 奶奶,现在两位老人家已经去世,我的父亲及兄弟姊妹都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赠予我(有房屋赠予协议),而后我又将房屋重新整修,并望政府为我更换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当时只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因房屋购的比较早,2008年房屋确权的时候也未通知我们,导致于我们没有换证,为此我们跑了好多地方,都是遭遇了踢皮球的遭遇,政府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就是不愿意给我们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望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关心一下我的遭遇!万分感谢!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据您口述,您户于90年代购买位于元通镇聚源村一处宅基地及房屋,您户的户籍均不在房屋所在地,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您户户籍均不在房屋所在地,故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5月11日下午11点 40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