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新生儿入户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咨询】新生儿入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4-23 23:38 已回复

为什么大邑县的新生儿上户必须要房产证,整个成都就只有大邑县这样,像我们这种以前参加土地整理在政府指定的地方修房子后没有房产证的怎么办?不是现在都在说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证明材料吗?为什么大邑县公安局要人为设置障碍、壁垒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4-26 14:10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经核实,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通【2019】36号)文件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家庭户立户条件】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可立户的住房应编制门楼牌号(以下简称住房),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含农村地区住房),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部队营房,单位自建住房,本市农村地区居民(城镇无自有住房)租赁的城镇成套住房。
其它租赁私人住房、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八条 〔住房佐证材料〕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生申报地为房屋已不存在的户口登记地址的,父母双方应按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直系亲属家庭户)、公共集体户顺序迁移后,申报出生登记。
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只有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才可以予以立户。若无合法住房,应将户籍迁移至政府公共集体户;待有合法住房后,再将户口迁入住房处即可。
承办单位:户政大队 经办人:杨丹 联系电话:028--88226044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4月26日9时20分左右,我局民警和来话人联系,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来话人对民警的态度表示满意。
大邑县公安局
2020年4月26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