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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瞒上欺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1-16 10:59 已回复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潦乡,高坪村四社28号杨科虎,男,除中文化,身份证号510524197410294970
李艳,女,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128198311011545.现住水潦乡高坪村四社28号。联系电话13568633784.控诉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叙永县人民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叙永县公安局与叙永县水潦乡人民政府充当(保护伞)。

2014年水潦乡人民政府牵头修建乡村马路(没任何合同)期间农历8月17施工方杨远俊无任何证件;就在(遗孤杨梦春)的老房子与菜园地上撬石铺路,因离杨远贵家近八百平米生存住房过近(只有0.8米)开撬石,期间杨远贵家人阻发现房子开裂拦无效,后只能拿走挖机钥匙。没一会村社长来现场,村支书李先林打社长电话让李艳接说:你们的房子有人让挖就有人负责任的,再拦挖机要赔损失(挖机村里支书等好几个合伙买的)。无奈只能把钥匙交给社长;当晚社长王新强与魏丛军解决:让修复进出路与保坎,至于房子他们无权解决。施工方杨远俊夫妻当时说:等杨远贵看病回来他的商量赔偿。可没过几天挖机又来挖。后一直无人找我家商谈赔偿一事。
无奈只能找乡政府,可都没结果。2015年1月5号上面有领导来高坪村,我一家在马路上等领导,可乡党委书记朱旭,乡长熊伟,派出所长潘军等好些人来我家说:房子会给你家解决好的,要求修复不过份。最先乡纪委书记王炯处理,后人大主席叶涌处理处理,都因施工方说:房子他出两万,剩下的找乡长(现在的党委书记)和李支书要。而不了了之…
2015陈波在水潦任党委书记,李艳去找他要求解决房子,可陈波在他办公室当着李艳与几位乡干部说:合同啥都没有,我解决不了(说的是乡村马路的承包合同)。房子到处漏水,掉碎块派出所杨所,乡叶涌来看房子后都说:你家先找个安全住所,这个也危险。我家无数次找到乡党委书记熊伟要求解决,后又派副乡长苏严解决,可解决不了只能又去找乡党委书记熊伟,可他说:不是我挖的,谁挖的你找谁去。
2017年10月11日因房子不知什么原因就只有两万块钱,解决不下,我家在用短信告诉了县委政法书记张伟,乡党委书记熊伟,打电话给派出所要求施工方一家先给安全住房暂住等待解决;11时左右去找施工方一家,当时他家三人(杨远俊与妻子郑方慧,其儿子杨科多)一家在吃饭,我家三人无任何外人,当时杨远俊说:老房子,新房子你家爱住哪儿住哪儿。谈了好一会就得了这么一句话,我家只能自己动手腾房子…最先并没有人阻拦,等搬了两个沙发后,郑方慧打110报警说:她家几十万被抢,又打派出电话。等报警后杨远俊就开始大闹说:他家几十万被抢,郑方慧开始推手机店,我让李艳拍照才停下来,杨科多在杨远俊一再刺激李艳再搬东西咋的咋的,抢劫咋的咋的…情况下拍下李艳搬东西的照片。后就以打抢劫犯为由打带伤的我(因此之前杨科虎与李艳去乡政府看一个不负责任的评估,回来途中出车祸,我右手被摔骨裂),李艳害怕我受到伤害,上前阻拦,可杨科多打红了眼,连李艳一起打(李艳因一直受到欺压,被打多次身体一直不好,被挖机人员打伤,被派出所协警李波因搅拌机打过),把李艳打伤在地,副乡长苏严最先到现场,后派出到,李艳被打倒后村里的村民王树英母子离得罪近才到现场,后派出所与村里人才到现场,可杨远俊女儿杨慧夫妻在派出所刚到没几分钟就带了几十人到现场。杨科多当着派出所与很多人说:打的就是抢劫犯,抢劫犯不打打谁。杨远俊亲自指证李艳是如如何(抢)了他家48万与十几个手机…杨慧夫妻二人带几十人围着被打伤的李艳,让交出所(抢)之物不交就要打死她,我与之争论,差点被杨慧长夫与带来的人打,还是苏严看情况不对把我带走。,李艳因被打伤乡政府派钟治朋送李艳去乡医院,可检查出刚怀孕,面临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情况后水潦乡党委书记联系县医院李院长后,派苏严通知我带李艳去医治,同时派两人(明是在医院看护李艳,其实是监控李艳),十九大刚过就把派去的人撤走,把李艳扔在医院…
2018年1月22号苏严带着杨忠论,钟治朋,与高坪村的人在高坪村村委会协调房子一事,可杨远俊说:房子熊书记和叶书记说他们已经用其它渠道赔了,挡土强他们印一百米马路给我打来抵,所以不关我的事了。就这样不了了之(可以调取当天的协调记录,杨远俊与我家都签了字的)。
2018年2月1号派出所送李艳去做的伤情鉴定出具,十多号关心派出所通知我与杨科多去听鉴定结果,(李艳眼睛为轻微伤,严重精神障碍,杨科多付主要责任)我要求给我家一份复印件被拒绝,上面没有人李艳精神障碍的人身伤害等级,还弄了根本没有的李艳的答辩,连杨远俊家诬陷抢劫等一切全摸灭了…3月份关心派出所把我与杨科多一起抓去拘留五天…出来后我向县纪委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懂该交哪儿,反正都是县政府),4月26号公安局纪检科杨杰来纪委带走了材料,一直没有书面回复,我又邮寄材料给公安局局长王高成,可依然没有任何书面回复。
2018年水潦乡又派副乡长向能治与我家协调房子一事,在高坪村村委会协调杨远俊:杨远俊说房子熊书记已经赔了,挡土墙说印一百米马路给他打来抵,可没印所以不关他的事了(录音为证据)所以不关他的事了。就这样不了了之。2019年9月份左右谈好给180平米地基,再给13万建房子。我家也同意了,可等到签协议的时候,协议上却写着(杨科虎与杨远俊家所有一切都解决了)。我不同意就一直拖着不解决(至今李艳伤情鉴定被扣压到2019年1月18号才拿到,人我自己送去医治一个多月都无自知力,全天24小时要人看护,人身伤害等级公安局不评,被诬陷抢劫查了没抢就不立案,至今两年了应评残也不评,医药费没人负责)。
其一请求按乡政府与我家谈好的给180平米地基与13万建房一事尽快签协议对现。
其二请公安局按事实,按规定给被诬陷(抢劫),被故意伤害,被几十人围着威胁恐吓的李艳立案;评定人身伤害等级,评定伤残等级。
其三杨远俊一家诬陷李艳,杨科多故意伤害李艳;杨慧夫妻带人威胁恐吓李艳…导致李艳眼睛轻微伤,严重精神障碍该不该接受刑事与民事责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 泸州市叙永县水潦彝族乡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2-14 13:08

杨科虎:
您好!您反映水潦乡人民政府在协调杨某贵和杨某俊之间因房屋受损纠纷不作为,乱作为及叙永县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杨某贵房屋受损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4年8月,杨某俊在修建乡村公路间歇期间,在您家旁边聘用肖某、王某共同所有的挖机进行房屋地基挖坑作业,其后您的家人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纠纷产生后,我乡作为调解中间方主动作为,两次委托科正司法鉴定公司对您房屋进行鉴定,且两次鉴定结果均为C级危房,维修加固后可保证居住条件。参照鉴定结论多次为您们 当事人双方因房屋受损纠纷问题搭建调解协商平台,经多次调解您们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6月17日,水潦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再次召集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高坪村两委及您们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您提出的赔偿理由和依据,杨某贵并不认可您户的房屋受损是他造成的,因此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乡告知您户调解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定。
因您们双方经过多次调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您户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途径,我乡司法所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二、关于您户与杨某多纠纷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7年10月11日,您和李某夫妻二人及您父亲杨某贵以杨某俊在2014年修建乡村公路间歇期间,在您父亲杨某贵房屋旁边进行房屋地基挖坑作业,导致杨某贵房屋地基受损,可能使其房屋倒塌为由,要求杨某俊在自家腾出一间空房供您们居住,双方在此事中发生争吵,后李某进入杨某俊家,把装有衣物的箱子抬出门外后,又将大门打开,在您的帮助下将杨某俊家屋里的茶几、沙发等物品抬到房屋外面的公路上。后杨某俊的儿子杨某多认为您们二人的行为是入室抢劫,侵犯其财产了,遂和您们二人发生打架,打架中杨某多用右手在李某的左侧脸颊上打了一拳头造成其受伤,后抓扯的双方被路人劝开。我局观兴中心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俊反映放置在被李某打开房门的里屋床头上的48万现金和放在柜子内的几台手机也不见,怀疑被李某抢走。通过民警对杨某俊进行询问,得知事发当日,杨某俊暂未找到存放在家中的48万现金,因心中着急而报称现金被盗抢,后杨某俊及其家人在自家房屋内仔细翻找,找回48万元现金。经核实杨某俊向派出所报称他家被盗抢48万元的情况不属实,故派出所对此未立案调查。
2018年3月26日,我局分别对您夫妻二人、杨某多、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杨某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多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您夫妻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您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李某经过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南医大司鉴(2017)精鉴字 167 号的鉴定意见,认定李艳存在应激相关障碍,无法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故对其暂未处罚。因李某被打伤后存在应激性障碍,不宜鉴定损伤程度,故公安机关不存在不进行伤情鉴定情况。如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自行到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需公安机构出具委托书。
叙永县公安局对杨某多殴打他人、您夫妻二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违法行为人不服本决定可在六十日之内向泸州市公安局或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不是该处罚的行政复议机关,故不能对其作出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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