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县官断案,以事实为依据,现在办案,要纸面签字为依据,我怎么感觉落后了,我装修房子,房东住了两年了,包工的人拿了钱不给我们干活的工钱,现在到司法去,说没有签字的依据,拒绝受理我的问题。不明白,事实胜于雄辩,好象老师是这样教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