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2月27日在达州市开江县金源山水城小区购买“四川省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套建面82平方的商品房,购买该房时,双方有签订合同,并约定交房后2015年6月30日可取得房产证。同时和“四川省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可至今合同时间早已到期,开发商未给我们业主办理分户产权,我们多次前往开发商办公处维权,要求给予办理或退还代收费,但没有结果!
现在,我们有两个诉求:
1.限开发商60个工作日办理完业主的不动产权证!2.开发商应支付买受人全部违约金!
望各位父母官一定给我们老百姓当家作主,万分感谢!(若开江政府有关部门不给于回复本人将在市区,省委留言表达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