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受到过处分的党员,在新的组织法频布后,还能竞选村主任吗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2016年受到过处分的党员,在新的组织法颁布后,还能否竞选村主任问题的留言收悉,经枧槽苗族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叙永县《关于建立村(社区)“三委”成员任职资格联审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叙委组〔2018〕149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
1.贩毒吸毒、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组织或强迫卖淫等涉黑涉恶受处理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2.因涉嫌违法被判处刑罚或因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受到处理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委监委、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处理不足3年的。
6.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的。
7.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越级到省进京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8.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9.担任村(社区)和村(居)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10.缺乏履职必要的身体条件或丧失行为能力、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村(社区)“三委”委员职务的。
如若您发现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候选人,可向枧槽乡人民政府提出,联系电话:0830-6976198,我乡将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