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请求您能管一管、陈某人是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的人、身份证号511027196107307570此人刚拿到拆迁安置房没几年,见简阳市又发展好了,农村在拆迁了,他1995年左右、和我家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买卖、后来他全家户口迁出了、迁走了他又不是简阳人了,而且是趁我家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拆了我家房子,他在拆除位置上修上简易的房子、空起等拆迁赔偿,他不旦拆我家房子、连我家所有的东西不知他弄去哪里了,此人的行为恶劣吧,害我家人一无所有、无家可归、请求管一管他们。
网友(张道英):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您反映的房屋情况
经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有一处的宅基地,您父亲1994年去世后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以4800元购买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
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您“继父”梁均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于是陈兴华与梁均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
(二)关于反映成都市户籍人陈华兴全拆除房屋的问题。
经查,成都市户籍人陈华兴,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村民,于1996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口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现户口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2017年9月向梁均安收回原籍宅基地后将该房屋拆除重建。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您弟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登记的使用权人仍是陈华兴,且买房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2017年9月20日,您“继父”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故您所诉的房屋不能确认是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2017年9月陈华兴未经批准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属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我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您家与陈华兴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一事,我局已会同石桥镇政府、村、社干部进行多次调解。希望您尊重事实,尊重调解结果。若您对调解意见不服,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