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8月11日在合江县福地御景城购买了二期商品房,缴纳了两万的定金,预备公积金贷款,后因其他原因与开发商协商,换购了一期商品房,整个过程中,销售一直都是以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帮我计算的贷款,结果事隔几天,在我要缴纳首付的时候,突然告诉我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让我有感觉到被欺骗,遂要求退款,结果售房部强硬告诉我,要么商贷,要么换回二期,明明就是他们自己的错误,却要求消费者买单,这不是赤裸裸的强迫消费者?希望县级部门能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