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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沙湾区葫芦镇电站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10-26 14:30 已回复

尊敬的唐书记,沙湾区葫芦镇因修建电站,部分失地农民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有相当部分失地农民也办理了退休手续。前几年,退休的失地农民去世时,他们的亲属按政策规定都享受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然而到了今年,我们祝村的某退休失地农民去世时,没有享受到这两笔待遇。经村领导口头传达的沙湾区社保局的解释,现在去世的退休失地农民都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了,但没有跟我们说具体的政策依据。我们都很不能理解,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应该是越来越好的,为什么以前有的待遇,现在却没有了?我们虽没有文化,但我们还是应该有知情权的。为此请求唐书记帮忙落实,沙湾区葫芦镇祝村因修建电站的失地农民,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去世的,家属能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具体政策依据和条款是什么?
拜托唐书记了,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11-17 10:18

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给唐坚书记留言,反映沙湾电站建设中葫芦镇某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退休死亡后未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条件和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同时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个人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个人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一是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二是不属于川府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范围的。
二、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费标准为,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关于购买征地农转非保险的失地农民是否享受丧葬补助费的问题
依照沙湾区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4日关于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公告,葫芦镇居委会属于火葬区域,葫芦镇购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且户籍已转入葫芦镇居委会。经调查,您反映葫芦镇祝村3组失地农民易某华于2011年购买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金,2015年4月去世后未进行火葬,按照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实行火葬区域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若有疑异,请家属到当地社保局咨询。联系人宋燕 联系电话343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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