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广安区石笋镇群众,因与亲戚家孩子重名,给本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本人迫切需要更改姓名。按照区公安分局回复,本人到石笋镇政府出具了证明及修改姓名的理由依据,在石笋镇派出所出具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出具了银行个人征信记录证明,同时,本人也在公证处公证了无未了的民事债务纠纷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按照审批流程,在石笋镇派出所所长签字后,本人于4月24日把改名所需全部资料报送了广安区户政科,至今还未审签下来,这办事效率也太低了吧。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原因,应当提交有关依据、资料,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依程序审批办理。
您于2015年4月向广安区石笋派出所递交了申请,经广安区石笋派出所调查核实,您提供的依据不属实,按规定不予更改,同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与您联系沟通。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