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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请给予回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5-01-31 01:21 已回复

我是武胜县万善镇伏虎村村民,我家里条件不好,,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们村比武家条件好的都可以拿低保尔我家却没有。还有就是每个村不都有没房子的村上帮忙修建吗?我们村也没有。请领导给个答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5-02-10 17:27

网民: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就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为什么我们村比武家条件好的都可以拿低保尔我家却没有”的问题
我镇农村村民低保申请程序为:
一是首先要具备申请农村低保的相应条件;
二是书面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有相应的材料。如:家庭成员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大病的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的提供残疾证);
三是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镇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四是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如果您符合相关情况请自行进行申报。(附一: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二、关于“每个村没有房子的村上帮忙修建”的问题
现行条件下,我国应该还没有这个政策,您所指的应该是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为:
一是分散供养五保户: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二是低保户: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三是贫困残疾人家庭: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四是其他贫困户: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如果您符合相关情况请进行申报办理。(附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疑问请致电万善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26-6460002.

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附一: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程序
  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程序
  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附二: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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