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您好,我是八四年武胜县发了林权证,后来食品站在九一年又又到国土局办了国土证,在他们给我看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沒有一个公章,而办到的国土证合法吗?并且现在该宗土地沒有任何手续就修房子了,现已修三层,在沒有监管的情况下修的房子,有质量保证吗?我向建设局举报多次,来看看就走了,也沒亭工,说该乡镇府管,乡政府又说他们管不了,这中间有问题吗?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经查,1972年,鼓匠乡在原1村2组修建屠场,占地面积2挑土(296.44平方米),减免公粮100斤,2组村民可在屠场粪池挑粪种庄稼。我局于1991年12月24日,根据当时土地登记的相关程序为鼓匠食品站(组)对其位于鼓匠乡场镇的房屋占地进行了初始登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面积 296平方米。办证面积与减免公粮面积一致,该次登记面积准确,四至清晰,权属清楚,登记合法有效,属于国有土地。
1984年,颁发给钱某的林权证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依据是: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说明,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屠场建于1972年,且给予了组上减免公粮及允许2组村民在屠场粪池挑粪等作为补偿。因此,该宗土地系县人民政府所有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属食品站,要求原食品站归还165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您反映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4年5月4日,我局作出了《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回复意见告知书》(武国土资信回复[2014]02号)。您于2014年5月向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2014年6月4日,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由信访办、法规科、地籍科组成的复查小组到鼓匠乡实地查看后,与您进行了座谈。2014年6月19日,广安市国土局作出了《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告知书》(广市国土资信复[2014]09号),您对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复查不服,又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依法受理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调查核实,2014年10月27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广安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书》(广安府信核[2014]44号)作出了复核意见,维持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
综上,您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终结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相关部门不再受理。为此,请您理解并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