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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河道砂石开采赔偿问题的若干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10-11 20:23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我是富顺县赵化镇一农民 据悉县政府于2010年对沱江干流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拍卖 其中某个标段涉及到我们组的土地 土地组成部分有耕地 退耕还林地 以及荒地 河滩等 近段时间开发商估计要开始进行开采了 14年9月份 由镇某职能部门领导会同村组领导找我们社员代表沟通 其中谈到关于赔偿问题的时候某领导直接说的赔偿标准为1580元每亩 我想请问这个赔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来定的?还有就是土地下放时土地承包证上耕地面积为7.5亩 但是目前实际耕地面积远远超过土地承包证上的使用面积 请问赔偿时该按照哪个面积进行赔偿 有何法律依据 ?耕地 退耕还林地 荒地河滩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该怎么算 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富顺县水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0-16 14:59

网友:
您好!您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网留言反映“河道砂石开采赔偿问题的若干咨询”的信访件已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场土地权属问题
沱江干流富顺段河道采砂是由四川省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17个法律法规编制的《沱江干流(富顺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和《富顺县沱江干流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告》执行,并经省水利厅(川水函[2008]1418号)文件批准实施的。
规划范围内的采场在常年洪水线以下,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涪江河道土地权属确认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川人办函919960117号):“土地改革时,西南军政委是赞成将江河寻常洪水线以下的土地宣布为国有的”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涪凯两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问题请示的答复》(川人法工委[2001]59号)中明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涪江河道土地权属确认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川人办函(1996)117号)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的依据”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范围内的采场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河滩地。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规划范围内的采场的土地属于国有,村组虽然在耕种,但土地的性质没有改变。在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过程中,参照自贡市人民政府65号令的规定对青苗进行补偿。自贡市人民政府6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一年一季的作物补偿一年年产值;一年两季及两季以上的作物补偿半年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自贡市各区县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报告》(自府地[2010]3号)富顺县的年产值标准为1580元/亩。
三、关于补偿面积问题
由业主按实地测量面积进行补偿。
若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水务局河道管理站:7212970进一步咨询。



富顺县水务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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