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救援人成堆、电工不值班,活人烧成灰?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贪腐 投诉】救援人成堆、电工不值班,活人烧成灰?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7-16 09:50 已回复


我是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卢镇陈家河村2社村民林伦海,2014年7月8日凌晨3点34分接到本村村名钟文强电话,称我父亲居住地(老酒厂处一居民房)起火,钟文强在凌晨3:49分、50分两次向毗卢电管站(0830-8896319)报告火灾。随后向村两委、派出所、消防队报告。
我得到消息10分钟后赶到父亲住处,当时有钟文强一家人、廖良珍、陈中平等人在场。凌晨4点0分派出所到达现场,接着消防队及村两委4点10分左右先后到达现场,由于事发现场电未断开,消防队员救援无法实施,一直等待电管所电工到场断电后,才进行扑救工作(将火扑灭)。
我女婿甘安金(现居住毗卢镇方井街)接到电话后立即打电管站电话0830-8896319,但电话语音提示:“无法接通”,他又立即跑到电管所值班室(当时时间为凌晨4点3分),发现并未有电工值班,只有一名门卫值守。当甘安金问门卫值班电工在哪,门卫说值班电工回莲花去了。甘安金向门卫说明情况后,门卫亲自打电话报告了情况,甘安金因为着急火势,回到陈家河出事现场。
在此期间消防队、派出所、村领导等都先后向电管所打过电话,直到凌晨4点50分53秒电工才赶到出事地点,此时围观群众到达近两百人,火势已经蔓延到无法控制的局面,从报案到电工到达现场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因值班电工未在岗位,严重失职,错失了最佳救援时间,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我父亲也因此烧成灰,就剩下几根骨头,房间内的所有物品都化为乌有,房屋也成了危房(公安机关有图片为证)。
1)请问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是否24小时都必须在岗?
2)值班人员未在岗有直接的失职责任,分管领导是不是有渎职责任?
3)请问电业部门的相关领导,在你们第一时间接到我们的报警电话,为何在一小时内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断电措施,至老百姓的生命财产于何地?
4)电管站有专门应急紧急救援车,为何短短4公里路1小时才能到达?
按国家规定老百姓都配备有电源保护系统和保护开关,但我父亲住的房子没有,电管所每月收取电费,检查安全,没有人跟我父亲或家属提醒过。请主管电力的政府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及个人向我和我家人作出解释,给予答复。我们家属要求按相关规定追究失职、渎职人员刑事责任,对我们家属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情况说明人:
妻子:刁治方
儿子:林伦海
女儿:林伦群
林伦兰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县供电分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8-08 16:3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因供电企业值班人员失职致您父亲在火灾中身亡,要求追责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供电所值班人员是否在岗问题。经查,您所反映的毗卢电管站已于2010年与石桥供电所合并为“石桥供电所”,驻地设置在石桥镇,石桥供电所实行24小时抢修值班。2014年7月8日凌晨3:50分,石桥供电所值班员接到村民电话,反映村民刘作辉家失火,需要供电所人员到现场。值班人员立即与值班小组其他成员于4:40分左右到达起火现场,并于4:50分将陈家河台区变压器(50KVA)高压断电。
二、关于电工是否在行业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问题。经查,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达到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的规定,石桥供电所抢修人员于3:50分接到报修电话,石桥供电所距起火现场16公里,路况较差、深夜行车不便,抢修人员耗时50分钟,于4:40分左右到达起火现场,满足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限要求。
三、关于电源保护系统和保护开关检修问题。经查,2012年4月12日,石桥供电所在进行日常用电检查时发现刘作辉家的漏电保安器(即所反映的电源保护系统和保护开关)已损坏。由于漏电保安器属用户产权,是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供电所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出具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投运)确认告知书》,告知用户漏电保安器已损坏,同时告知注意事项,用户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4年7月9日、14日、16日,泸县相关部门会同毗卢镇党委、人民政府在毗卢镇派出所组织供电公司代表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会上,供电公司表明在该起火灾中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鉴于您们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毗卢镇政府一次性给予您们2万元救助金,您父亲的遗体已于7月19日火化,21日安葬。如果您们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感谢您的留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