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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外乡户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7-11 22:18 已回复

书记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外乡户口该不该参加土地款的分配?爸爸是本地户口由于结婚迁出去了,孩子也登记的是妈妈所在地方的户口,由于搬迁,孩子和爸爸一起迁回来,那孩子该不该参加全额分配呢?希望书记能尽快给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沙湾区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7-14 10:22

网民您好,您提出外籍户口该不该参加土地款的分配问题现回复如下:
由于您未提及是哪个乡镇、村、组,户口是否在沙湾区某乡镇、是否有承包地等许多情况未讲清楚。
根据2010年区农业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以《乐山市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指导意见》(乐沙农业〔2010〕61号)文件下发到了各个乡镇。
该文件是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92号、省纪委办公厅川纪办〔2006〕23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2〕35号、省农业厅川农业函〔2004〕8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制定的。该文件对各乡镇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文件提出了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在分配方式中提出了参与统一分配方式人员的确定: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的成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应参与分配。二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的下列人员应参与分配:在校大中专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的士官;劳教、劳改人员;因婚迁出在迁入方未获得承包地、未参加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须出具迁入方所在村组、乡镇的有效证明)。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农业户口,无承包地的人员应参与分配(但以下人员除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合法协议的人员;因婚迁入在迁出方仍保留承包地且仍参加迁出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因婚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生活居住地有承包地,并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空挂户)。因婚迁入人员或因婚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须出具迁出方或生活居住地所在村组、乡镇的有效证明,以证明其在迁出方或生活居住地未保留或未有承包地,未参加迁出方或生活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四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农业户口、无承包地的下列人员应参与分配: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读书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服现役的义务兵和三级以下的士官(不含三级);实行统一分配村组未经征地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五是原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因享受社会救助参加城镇低保和自费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而农转非的人员,应参加分配。六是其他分配人员的确定由村委会依法通过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过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方可参加分配。该文件中提出了参与分配成员的截止时间:即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国土部门签订正式征收土地协议时间为准。
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户籍在沙湾,请您向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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