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政策制定要贴近民情民生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建言 建言】政策制定要贴近民情民生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5-29 10:11 已回复

随着乡村文化旅游事业的兴趣,很多乡镇群众在农村乡镇上开办了旅店、超市、网吧等经营场所,但无法办理消防安全审核证书,因为根据消防部门的规定,要办理消防安全审核,所在房屋必须取得房产证,且必须是商业用途。现在的农村乡镇,特别是边远乡镇,大多是农民自建房,农民屋里取得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办不了消防安全审核,其他的证照就无法办理,那就只有无证经营,有关部门就可以肆意处罚。在群众路线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希望书记本着民生,从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协调消防部门放宽条件,管他是否办理房产证、是否是商业用途,只要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就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审核。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房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6-20 09:47

网友: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作出以下回复:
根据2008年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农房登记要件如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