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书记:我今年35岁,妻子32岁,双方都是农村人口,有一女孩8岁,我无姐妹,只有一个小时候因病致(肢体二级)残的单身哥哥,他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由我六十多岁的母亲在侍候他,早年都听说我们符合照顾生二胎的政策,只要间隔年限够了都不会罚款,我家很穷,为了不罚款一直等了这么多年才再生育,没想到生后干部才说没有办准生证还是要罚款,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要办准生证为什么不早做宣传?计生部门不宣传计生政策是不是失职?他们应不应该为我承担罚款责任?谢谢!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因此您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如需详询请直接拨打我委政策法规科电话:0826-234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