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彭山县谢家镇的村民,参加了新农合,想咨询一下恶性肿瘤在成都华西化疗后,可以报销百分之多少,需要扣门槛费吗?化疗4个疗程的话,是不是只扣一次,真心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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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彭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彭管委发〔2013〕9号)文件规定:“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属于慢性非住院性疾病Ⅱ类病种。在报销前,首先需确定为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病人。申请补偿的条规定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或既往诊断患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县农合办于每年的10月组织专家鉴定后,对确定的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病人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及卫生院公示7天(只公示名单,不公示病种),无异议后建立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病人档案,向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病人发放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相关证件。
二、补偿比例(Ⅱ类)
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补偿方案予以报销。住院补偿具体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为:属于“1、0-14岁儿童白血病 2、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3、乳腺癌 4、宫颈癌 5、重性精神病 6、耐药性肺结核7、终末期肾病(尿毒症)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18、Ⅰ型糖尿病19、甲亢20、唇腭裂”20种重大疾病中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华西医院)治疗的,不扣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在20种重大疾病之外的按一般疾病病种补偿,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为50%,起付线每次都要扣除。
符合规定的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参合患者,于每年的12月份持慢性非住院性疾病患者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原件、处方笺等凭据,在参合地的乡镇卫生院报账。
三、注意事项
到外地诊疗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患者,应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华西医院)就诊,补偿时提供门诊病历和处方等相关凭据,否则不予补偿。
被确定为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患者,治疗、用药和检查要与确定的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相符,方可报销。用药以《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为准,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外的治疗、检查费不予报销。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之处,请及时拨打028-37623375或028-37612120向彭山县农合办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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