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
您好!我是眉山市东坡区原江公村的村民,现因江公村拆迁赔偿事宜,向您咨询。
我小组统拆统建,共同抽签领取房屋,所有村民签订的是同一个合同,但是在赔偿过程中,我们先拆迁的部分村民,所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后拆迁的村民。后拆迁的赔偿几乎高于先拆迁2倍。
现对该拆迁赔偿方案有较大的疑虑,为什么同一拆迁赔偿合同,却有2个或多个赔偿标准,这其中有没有问题?有标准而不透明,在这不透明的标准中,会不会有张三李四的问题。
就该事宜,我部分村民多次向东坡区街道办事处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衷心的希望,市领导给予重视,我们不是想获得更多的赔偿,仅仅是为了一口气,为了得到公平的赔偿,为了获取本该属于我们的赔偿款。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经查,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5组于2010年启动拆迁,房屋补偿按照2010年3月22日印发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0〕6号)文件标准执行,其标准分别是:砖混结构300-380元/m2,砖木结构260-280元/m2,穿逗结构160-180元/m2,土砖瓦房或火砖草房160元/m2,土砖草房120元/m2,简易结构30-50元/m2。
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因此,自2012年8月开始,大石桥街道江公5组余下的补偿标准按川府函〔2012〕94号文件标准执行,房屋补偿标准调整为:砖混结构750元/m2,砖木结构550元/m2,土木、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150元/m2。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政策调整,导致同一个组出现不同时期执行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的情况。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并向您做了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谢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