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记: 你好,我是盐亭县金安乡高丰村十五社村民,因修建金峰水库,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迂,我一家三口全部农转非,每人只给了三万元的人口安置费和农房拆迁款,土地款和青苗赔偿款一分也未补助,更没有给我们购买三金,叫我们失去土地的农民,现在可以在外打工求生存,老了咋办,根据土地法,失地农民三金应该由征地单位给我们买三金,为什么不给我们买三金,请答复。谢谢。
尊敬的移民朋友,您好!
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每人只给了三万元的人口安置费和农房拆迁款,土地款和青苗赔偿款一分也未补助”的问题。按照绵府函[2012]214号《武都引水第二期灌区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自谋出路安置补偿补助费人均34174元,3个人共计102522.00元,房屋补偿补助款66578.75元,果树补偿补助款14104.00元,以上补偿补助共计183204.75元,已发放到移民手中。其余土地补偿、淹没线以下林地补偿、集体资产补偿及其它补偿补助待库区移民人口锁定后结算到社,由所有权单位组织移民讨论分配方案。
(二)关于反映“没有购买三金”的问题。蒲昌荣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安置合同,一家3人全部自愿选择自谋出路安置,自谋出路属于安置方式的一种,仍然保留农业户口,因此,不属于失地农民,也不存在由征地单位购买三金的问题。但为确保移民的发展和利益,国家还对水库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生产扶持”的原则,这也是其他方面征地不能享受的政策。后期扶持时间即农村移民搬迁完成的当月起,每人每月补助50元,共20年。
盐亭县移民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