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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二婚夫妻生育政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3-11-25 04:33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我是富庄果园的现在办理了结婚证,但是因为我老婆是二婚有个儿子我有个女儿但是都不在我们身边,请问我们可以办理准生证吗?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汉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12-06 15:10

人民网网友:
您好!
    您致信人民网咨询办理准生证的相关政策的信件收悉,现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复如下: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根据您的陈述,你们夫妇再婚前都曾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均存活,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故不能办理准生证。
感谢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如仍有不详,欢迎致电或来访我们,电话:08354222110,地址:汉源县人民医院门诊七楼(汉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我们将竭诚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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