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记:你好!
想咨询一下,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问题。
我们是原富牛镇红花四组人,现相东六组,因建森林公园占用我们组土地。
现村上正在分配土地款,村民及村委以我们户籍不在本村为由,不予分本土地款。而我们有土地承包证,且多年来相应的各项义务都在尽,至今从未间断。我们的户口是因眉山拆县建市或政府鼓励迁入小集镇建设而迁出,并未享受政府的工作安置及任何福利,都属在外务工人员,只不过户口已迁出。
请问我们这部份人在土地款分配问题上,能不能得到与村民同样的分配。
谢谢!
2013.11.2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分配程序为:
1、启动土地补偿款分配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成立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小组;
2、分配工作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摸底审查,确定参与分配人员并登记造册;
3、分配工作小组依据法规规定提出分配意见,拟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提出异议的程序、不能参加人员的原因等),并张榜公示7天;
4、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
5、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村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拆迁工作组、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明显侵占个人合法利益的,各级提出书面指导或修改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指导意见修正方案,并再次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宣传解释,获得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6、村民最终通过的分配方案,经以上各级审核后,报农业服务中心备案,由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按照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转账兑付。
由于您在计划征地前已将户籍迁出相东村6组(原红花村4组),已不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能享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的土地款分配。但您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承包土地,可按照其剩余土地使用权时间给予一定补偿,每年的具体补偿金额由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谢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