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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咨询】房产归属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3-10-28 20:17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领导:我在农村有一土坯房,但是我及家人的户口都相继农转非了。请问我可以将此房拆了重建?或者某天该房地被征,我能得到补偿吗?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11-09 00:47

网友:
您好!您于2013年10月31日在人民网留言反映“全家农转非后,农村房屋可否重建及将来被拆迁后有无补偿”的问题已收悉,富顺县国土局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的咨询,我局表示欢迎。
一、关于您家农村房屋可否重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你户农转非后不再属农村村民,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故您户房屋不能进行拆除重建。
二、关于您家农村房屋被拆迁后有无补偿的问题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点:“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第三十三条:“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如果您户系征地农转非,且您户农村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应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如果您户不属征地农转非,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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