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宜宾某国有企业总工程师,1997年作为引进人才调到双流华强实业公司(乡镇企业)任副总经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放在双流人才交流中心。我在原单位于1992年至1997年6月按企业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于1997年7月从宜宾社保局转到双流社保局。而双流人才中心把我作为代管,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从1997年7月缴纳养老保险直到2009年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致使我的退休金几年来未增加一分。
2012年双流给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又以我是企业自主引进在人才中心代管的人员(不是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纳入发放范围。国家每年给企业退休人员增涨养老金,又以我是事业单位退休的也没我的份。致使我的退休待遇陷入两头不沾的尴尬境地。
请问有关部门,我既然是企业引进人员,为何当初不把我按企业标准缴纳,按企业职工退休,从而得到国家每年给企业退休人员增涨的退休金?既然双流有关部门已经把我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就应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论政府主导引进还是企业自主引进的都该一视同仁。这样才合情合理。如果不能一视同仁,那么我要求把我恢复到企业退休范围,并补发退休后每年增涨的退休金。恳请有关部门关注民生,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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