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你好:
我是四川美丰绵阳实业公司的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四川美丰绵阳实业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在上一次留言中劳动部门以没有证据为由,要求我们提供证据,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们如何能够拿到证据呢?这种证据是否应该由企业提供啊?只有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提供证据啊!希望市长能安排劳动保障部门到四川美丰绵阳实业公司调查核实处理,用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维护劳动法的威信。另
同志,你好!
你的留言已收悉,感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绵阳市人社局领导非常重视,再次安排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今年5月此事已进入监察程序,绵阳市人社局向四川美丰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绵人社监询字[2013]6号),该公司也在5月10日提供了职工花名册、2012年度员工休假核准天数、经本人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补休统计表等资料。绵阳市人社局责令该公司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公司表示:已召开三次员工带薪年休假落实会议,对员工年休假进行了安排落实,若2013年度仍未补休的职工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绵阳市人社局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由于你未能留下联系方式,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并告知调查结果。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234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