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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退伍军人是否可以无息贷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愤怒的土豆丶  2013-05-30 21:03 已回复

书记你好:
我是2011年退役士兵,现在在家待业,我想问:自主就业是否能给与技术上的培训?对退伍军人是否可以无息贷款,如果可以贷款能代多少?我县对退役士兵的优待政策都有那些?望书记批示,安排工作人员帮忙解答相关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平武县民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6-07 14:27

欧磊同志:
您好!您在网上留言已收悉,现就您所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由于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我县对待退役士兵的优待政策一直以来均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目前主要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为安置政策依据。退役士兵的优待政策具体有如下方面:
一、工作安排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川府发[2013]10号)。
二、职业培训
(一)、国务院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国发〔2010〕42号)。
(二)、省人民政府规定:(1)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期限为初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2年,高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1年,技能培训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川府发[2011]46号)(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川府发[2013]10号)。
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川府发[2013]10号)。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川府发[2013]10号)。
您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平武县民政局优抚股(冀安西路16号)咨询或来电咨询,咨询电话:8826995。谢谢你的支持和关心。

平武县民政局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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