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眉山 » 市委书记胡元坤 » 结婚牵户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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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拆迁 咨询】结婚牵户和拆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忒诚实  2012-07-24 21:03 已回复

尊敬的李书记:
您好!
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耽误您宝贵的时间深感抱歉,我向您请教拆迁问题。

我侄子是贵市东坡区人,全家四口人都在一个户口薄上,都是农村居民户口。现侄子新婚,其爱人是城镇居民户口。侄子所在的乡镇要拆迁开发,侄子想把他爱人户口迁到贵市东坡区户口所在地,上到家庭户口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果不能,那么拆迁的时候,其爱人能否享受拆迁安置,安置政策跟同村农村居民户口村民是否一致。

我侄子和爱人均为大龄青年,都是第一次婚姻。两人在成都打工,无法承受大城市的‘高贵房’,一直租房居住,而且面临带小孩。按照现在的安置政策,我侄子可以享受到30-40平方米的安置房,如果其爱人不能享受安置政策,那就意味着一家三口回眉山生活将挤在不到40平方米的‘鸽笼’中生活,还不如现在家中的一楼一底近三百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舒适。而同为娶农村户口的邻居,其爱人却能够享受安置房,这是是否造成户别歧视。
由于查不到相关安置政策,没有政策依据,事关切身利益,我侄子倍感着急,盼李书记解答。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东坡区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8-24 15:08

网友:你好!
2012年7月24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李静留言,咨询“结婚迁户和拆迁政策”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东坡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川公发【2009】58号文件户政管理第四条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的规定,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因此,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
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按照《眉山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眉府发〔2010〕6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10〕16号)文件规定:征地拆迁应安置对象为征收土地协议签订时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在教人员等)。
从你反映情况看,你侄子的爱人为城镇户口,按上述规定,因夫妻投靠不能将户口从城镇居民转到农村居民入户。且不具有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所以不符合征地拆迁安置对象要求,不属安置对象。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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