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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拆迁 咨询】拆迁协议不是本人签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我太失败  2012-07-03 15:27 已回复

尊敬的李书记你好
我是东坡区尚义镇乐象村的村民,我们这里正在拆迁修建工业园区,可是赔偿谈判时我没有在家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通知过我,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骗我父母代我签字。赔偿的很低我家是三口人有砖木结构小青瓦100平米在全村都是最低的赔偿价位,而且我家三口是独立的一个户口本父母是另外一个户口本父母根本就没有权利代签,他们利用了我父母的老实没有文化。另外赔偿也没有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在2012年5月15日川府函[2012]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希望李书记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东坡区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8-02 12:35

网友(刘成友):你好!
2012年7月3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李静留言,反映“拆迁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东坡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经核实,你系东坡区尚义镇乐象村4组村民(原象耳镇西堰村1组),读书外出后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你于2000年4月,由乐山市中区回迁的城镇居民户,其家户口分列有父刘志清、兄刘成祥(系刘志清抱养)、你三个户头。你在西堰村1组没有宅基地,只有在“两宋荣光”拆迁项目内的一处由其父刘志清、母郭淑君、兄刘成祥修建居住的宅基地。该宅基地系“5.12”地震后,以刘志清、刘成祥、刘成友三个户头形式申请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刘志清2.4万、刘成祥2.7万、刘成友2.4万)灾后重建房屋。根据村、组及其父母、兄嫂的反映,该宅基地修建主要是由其兄刘成祥出资5万和三个户头得到的7.5万元补助,总计12.5万修建的。当时象耳镇批复只能修建210平方米,而修建了560.8平方米,其中超面积修建了350.8平方米的房屋。在此次征地拆迁中,该家庭未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表明该房屋为三户人(刘成祥、刘志清、刘成友)所共有。
一、拆迁基本情况。根据所划分的房屋面积分配:刘成祥312平方米、刘志清129.6平方米、刘成友119.2平方米。2012年6月1日拆迁工作组和乐象村村主任肖长福、1组组长张运增在与刘成祥、刘志清进行沟通后,你父刘志清和1组组长张运增分别与你电话商议后,双方就该宅基地三个户头的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你父刘志清代表你签订了补偿单据。
二、文件执行情况:2012年5月,省政府批复《眉山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4号),目前全市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因此,东坡区目前还未收到相关的通知,东坡区尚义镇征地拆迁现仍严格按照眉东府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和尚义镇的相关奖励政策、重置原则进行工作。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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