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南充 » 市长尹念红 » 市长大人,我怎样才能支取我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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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建言 咨询】市长大人,我怎样才能支取我的住房公积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6-19 08:31 已回复

尊敬的向市长,我是阆中一名事业单位职工,我2010年在阆中购买住房一套,分期付款,总价17万,来源是积蓄加我在朋友那里借了4万块钱,然后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标明了分期付款),现已交房,我还差开发商房款2万元。近期我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剩余房款和归还借款,支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办公室人员称购房合同超过1年,不能支取。我查询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是"一次性付款超过一年不能支取",我分期付款不冲突,告知了阆中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该办人员说只要没贷款视同为一次性支付房款。购房合同上面房款支付方式为:一、一次性支付。二、分期付款。三、贷款支付。四、其他方式支付。按他们所说,何必分一点和二点呢。向市长,我是实实在在购买第一套商品房,是实实在在差购房款,是实实在在需要归还购房借款,为什么就支取不了我的住房公积金呢,希望向市长能给与解决。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7-06 15:49

匿名网友:
你好,你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向东市长留言,反映公积金支取问题,现回复如下:
接到你的留言后,我中心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分管领导和阆中管理部相关人员与你进行了沟通和解释,消除了你对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误解。
你所述事实属于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一类。《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文件第七条第 (一)规定: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府发[2006]18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一年内)或由房管部门登记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取整不取零)。
因此,根据政策,职工购房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要件并未对购房付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购房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要件有两种:一是《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一年内);二是由房管部门登记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你提供给阆中管理部的提取要件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购房合同超过1年,按政策规定属不能支取范围。你可待《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是我们的第一责任,实现“住在所居”是我们的第一追求。衷心感谢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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