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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其他 咨询】地方政府在拆迁中不合法怎么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6-17 16:36 已回复

李书记你好:
感谢你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老百姓的留言,我是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十组村民,现居住地的房屋土地面临拆迁,配合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是每个公民义务,了解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四川省拆迁管理条例为大纲,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先要通过拆迁民意调查表,地方政府为做此项工作。
二、在2012.5.25日发宣传资料,2012.6.13签订补偿协议,2012.7.5前搬迁完毕,为搬迁的强行拆除,时间太短了。
三、补偿标准是2008年的13号文件未公示其具体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每三年进行一次修改,未按制度执行。
四、2012.6.11日我到拆迁办公中心询问拆迁情况,拆迁中心无拆迁宣传资料及各级政府对拆迁项目的批文公示(立项、规划、报批、环保等10项批文)。
五、2012.6.13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未向村民颁发拆迁许可证。
六、现在的地方政府在拆迁中政策中有许多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及拆迁暴力行为值得各位领导重视,老百姓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山县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08-01 12:04

网友(袁天树):你好!
2012年6月17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李静留言,反映“彭山县青龙镇在拆迁中不合法”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彭山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一、在拆迁前未通过拆迁民意调查就进行拆迁和无相关宣传资料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1〕240号),彭山县青龙镇在该规划范围内。彭山经济开发区根据省市县要求,启动了天府新区彭山区域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于2012年6月6日分片区以张贴公告方式告知了天府新区彭山区域内的全体村民,并要求村社干部做好宣传,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摸底工作。并在当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要求,在青龙镇人民政府5楼会议室组织全体拆迁户召开了天府新区彭山区域征地拆迁动员会,下发了宣传资料,明确了相关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拆迁时间。
二、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须三年修订一次的问题
2011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彭山县启动了彭山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修订,并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1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于2012年3月将《眉山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省政府审批。2012年5月,省政府批复《眉山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4号)。目前全市实施细则正在制定,而天府新区彭山区域在征地拆迁中已明确“已修订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实施,按照实施时间予以补偿”。
三、反映无拆迁许可证的问题
经核实,拆迁许可证是用于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与拆迁,天府新区彭山区域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许可证不适于集体土地征收。天府新区彭山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的。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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