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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咨询】屏山县劳动局对劳动人民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仲裁六个多月不处理,腐败的劳动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06-03 06:27 已回复

  
  
   两次驳斥屏山县劳动局的第二次回复:
   我们在四川省省长信箱投诉屏山县劳动局违法行政,对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四个多月无果之事。屏山县劳动第二次回复了,这次回复是张冠李戴,无法正面回答我们的两次投诉。
   第一、我们提起的是两个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屏山县劳动局第二次回复时说我们申请工伤认定没有提供材料,责任在我们。我们递交的是劳动仲裁申请,有什么证据说明要求我们提交材料。
   第二、不进行工伤认定,屏山县劳动局就不组织进行调解吗?
   第三、劳动仲裁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为何要把劳动仲裁偷换成工伤认定呢?劳动局是别有用心的。
   第四、屏山县劳动局还说专赴新安与老板、政府、受伤者协调,这自欺欺人的把戏演给谁看。到现在为止,受伤者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赔偿了吗?证据在哪里???
   第五、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屏山县劳动局又说超过时效。我们在不停的在向老板、向新安镇政府、向烟草公司、屏山县烟草办公室、屏山县劳动局主张权利,那里超过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屏山县劳动局在认定法规时,断章取义,完全站在老板一边。充分暴露其嘴脸。
   屏山县劳动局对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公然说“因没有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这个案件是众人都知道的,老板承认、新安镇政府承认、屏山县烟草公司承认、屏山县烟草办公室承认、还多次向劳动部门用书面投诉(有收据)、有二十一个农民工和验收材料的农户的签字证明。请问屏山县劳动局:还要什么证据?
   国家对民工工伤的救助有:
   1、《工伤保险条例》、可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这一条被屏山县劳动局推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仲裁法》就是用来解决劳动纠分的办法,我们用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四个多月,没有任何回复。
   4、国家规定建设单位收取企业的工资保障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就是为了企业不赔偿工伤而由政府动用来解决的。我们书面申请解决没有结果。
   5、《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6、工伤发生后,我们向宜宾市劳动局、屏山县劳动局、监察纪委、法制办、县政府、县工会、安监局、工伤发后地新安镇政府多次反映无果。都推诿拖延,没有按照《工作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总之,造成工伤职工得不到赔偿也是执法和监督失职造成的。此事太多了(不胜枚举)。
   敬请屏山县劳动局对我们第三次的投诉进行回复。(2012年4月15日)


金沙江同志:你好,现将你反映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1、关于反映"肖道职工伤"问题,当事人曾到屏山县人社局直接申请过工伤赔付,人社局负责人当即告知:"没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不能证明为工伤的,故不能以工伤的理由申请工伤赔付"。同时还告知:"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屏山县人社局提供有关材料,以便县人社局按程序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至今为止也没有向屏山县人社局提供有关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县人社局与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进行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县人社局将进一步协调处理。 2、关于反映"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问题,经查,此事发生在200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超出时限,不属受理范围。但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县人社局也积极与业主、镇政府进行了多次协调。但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实,目前,仍在进一步协调之中。屏山县人社局 2012年5月24日

2012年5月24日
第四次投诉屏山县劳动局
我们向屏山县劳动局申请的是劳动争议(工伤)仲裁和拖欠工资仲裁,屏山县劳动局回复是断章取义、牛头不对马嘴、用诡辩的方式欺骗省政府和劳动人民。
一、 我们向屏山县劳动申请劳动仲裁五个多月,你有什么证据要我们提供材料?
1、你在回复中称:“4月1日,县人社局分管领导和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专赴新安镇与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同协调督促,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已与肖道职商妥,将尽快落实赔偿金”。这不是证据是什么?中铁八局承认是工伤,劳动局承认是工伤,白纸黑字在我手中,还要什么证据?
2、5月24日你回复:“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县人社局与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进行多次协调”不是工伤你与中铁八局协商什么?这不是证据是什么???
二、《劳动仲裁法》哪条规定要提供什么材料?
三、我们向你们申请工伤认定,你们逼我们提供用人单位的公章证明(证据字条在手中),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你们为何这样做?还倒打一钉耙。欺骗说我们不提供材料?
四、你们已不打自招了吧,你们回复中称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证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了。
五、我们申请的拖欠工资仲裁,你们多次回复说超过劳动仲裁法一年的时效了,我们多次投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两个劳动仲裁为什么五个多月无结果,你们才超过时效了!

2012年5月24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11-06 09:26

网民同志:
您好,您于2012年6月3日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版给县委书记邱东林留言反映“屏山县劳动局对劳动人民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仲裁六个多月不处理,腐败的劳动局”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经查:你的姓名叫李世柱,您本人无信访诉求,是代肖道职、赵云清反映问题。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肖道职2011年在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兴文茂园建筑有限公司务工,修建移民安置房过程中受伤,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二是赵云清等二十一个农民工被老板姚丕伦扣押工资3万多元。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肖道职工伤赔偿问题
新安镇移民迁建项目由中国中铁八局(以下简称中铁八局)总承包,在屏山县新安镇设立新安项目部。2011年5月中旬肖道职到中铁八局承建的新安中学项目建设工地务工,2011年7月10日左手中指受伤(受伤原因不明),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因与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协商未果,2012年3月16日肖道职请您一起到屏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咨询。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任坤接待了您及当事人肖道职,并告之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流程。因您说自己不懂,工作人员便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要材料清单并给了您,同时告知您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证明、材料准备不充分等情况,可向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人社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宜宾市人社局为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3月21日,由于您未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直接提交了工伤赔偿申请书。工作员任坤当即告知,如当事人没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认定为工伤,故不能以工伤的理由直接申请工伤赔付。同时告知您,如劳动关系材料不足应先申请仲裁,确立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因此不能直接受理您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赔付。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日,县人社局派出分管副局长冉启明、劳动监察大队长李勇专赴新安镇与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协调督促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因诸多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您及肖道职也一直没有向县人社局提交有关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和提交申请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
(二)关于反映“姚丕伦扣押赵云清等3万工资”问题
2008年8月,赵云清等21人用马匹给江安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安镇第二批二标段烤烟房工程运输建筑材科,工程承包人为姚丕伦,工程于2008年10月完工。2011年1月,您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包工头姚丕伦拖欠赵云清等21人工资合计29689元,要求解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长李勇接待了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告知您事发时间距现在已有2年多,已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法定时效,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2012年4月1日,县人社局按调解处理,派出工作人员到新安与业主协调,由于赵云清拿不出任何欠款事实依据,最终未能达成协商处理意见。
三、处理情况
(一)关于“肖道职工伤赔偿”问题处理情况
今年9月中、下旬,我局连续召集您及肖道职与中铁八局负责人座谈协商,于25日上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6日上午兑现了赔付资金4.4万元。
(二)关于“姚丕伦扣押赵云清等3万余工资”问题处理情况
因赵云清等人用马匹给江安县城乡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安镇烤烟房运输建筑材料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所欠的资金不是民工工资,而是运费。此前县人社局、新安镇多次协调解决,因赵云清拿不出任何欠款事实依据,导致未能协商解决。2013年9月25日,经反复与您及赵云清宣传解释,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您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监督。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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