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记: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收阅我的信件。我现在有个政策上的问题想咨询,不知该向哪个部门咨询,希望能通过这个平台得到答案。
我的问题是:我于2012年3月份把我的户口从武胜县永胜乡(农村户口)迁到了我所买的住房处,岳池县城(九龙镇)为城镇户口。我原处的户口现只有一个16岁的女儿在那里(现在在读书),我原是户主。像这种情况,我原承包的集体30年不变的土地,自留地和宅基地会被集体强制收回吗?另外,几年之后,如果我女的户口也迁走后,我原承包的集体30年不变的土地,自留地和宅基地会被集体强制收回吗?
期盼回复!
网友您好。经调查核实:您原居住在武胜县永胜乡1村,农村土地承包时有4个人的承包地,现仍保留4人承包地4.8亩,你于2012年迁入岳池县城落户后,原家中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保留完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收回,也从未打算收回你家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在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你的户口虽已转非并迁往岳池县城,但不属设区的城市,且你女儿的户口仍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权强制收回你家的承包地。同时,建议你珍惜耕地,将承包地转包或租赁给他人耕种,不得造成耕地撂荒。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