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的家乡在眉山市彭山县青龙镇,我母亲于2009年去世,家乡的土地是2010被开发商购买,根据2008年的土地承包法,我们就应该享受我母亲的土地赔偿金,可村长说没有,为这事我70多岁的老父亲来回在村间路上N次,到现在还没有解决,恳请领导在百忙中能关注一下,谢谢!
网友(梅志彬):你好!
2012年2月19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李静留言, 反映“人死后的土地问题”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彭山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经调查核实,你家住彭山县青龙镇泗河村3社(原高桥村5社),你母亲李XX于2009年4月去世,彭山经济开发区于2010年10月与你社签订协议,征用你社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青龙镇泗河村3社在确定土地款分配时,议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你社在签订协议时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你母亲李XX于2009年4月死亡,在签订协议时已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谢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