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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咨询】请相关部门调查.让广大网民清楚事实真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12-06 22:44 已回复

近期在蓬安论坛上.看见关于我县'柳滩乡三角滩村主任修房'一贴子.请相关部门调查一下事情真相.回复一下网民.其贴子内容是:(.多次接到蓬安柳滩乡一村的群众咨询称:保护耕地,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用基本农田来修建住宅,但该村潘村长2010年在稻田里修建了一座三层高的楼房,房屋主体已基本完工,目前正在田里平地坝和修建厨房和猪圈。日前,笔者前往柳滩一村实地核实。在当地群众的指引下,在该村一社笔者看到了潘村长修建的三层楼房,正如群众反映所说的那样,建修在稻田中,房的左侧还在圈建,房前几位民工正在拉泥巴填田平整地坝(如图)。
群众告诉笔者,该楼房是去年(2010年)下半年收了稻谷后修建的,屋基是稻田,建房者是该村的村长,名叫潘学胜。
就柳滩乡一村潘村长将楼房建在稻田的情况,笔者咨询柳滩乡国土站是否知情。该乡国土站工作人员段小芳回应:潘学胜那个房子是九几年都批好了的,因当时缺钱一直没修,一直拖到去年才修的,现在还没完工。
随后,就柳滩乡一村潘村长将楼房建在稻田的情况又采访了该乡党委书记,据严书记介绍:村民修建房屋都要事先向乡政府递交申请,通过审批同意后才能修建。一村村长潘学胜在2004年就批好了建房手续,是符合修建条件的。再说,把房子修在田里这种现象到处都是,又不是柳滩乡才有的。
就潘村长建房审批情况,柳滩乡国土站的工作人员说是九几年就批好了的,而该乡党委书记说是2004年审批好的,一个是该乡主管国土工作的具本负责人,一个是该乡主管全乡党政工作的一把手,具体哪一个说的是实话?他们对潘学胜申请用农田建楼房的认可是否符合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南充市国土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修建房屋必须经国土部门的审批,经审察符合建修条件,获得建修审批手续后才能修建,否则就是违法建筑。审批手续期限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就作废,如要修建,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一个过期审批,在柳滩乡却得到了肯定的认可,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用基本农田修建住宅,柳滩乡一村村长潘学胜却平平安安的把3层楼房建在了稻田里。该乡国土站工作人员对国土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该乡主要领导对违规违法建修行为的袒护,在柳滩乡践行依法有效保护耕地不被非法侵占它用,实在悬、悬、悬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蓬安县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12-23 10:26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所反映的问题与人民网强国论坛上“史上最牛村长、稻田中建房”的贴文相同,现将县国土局的调查核实情况回复于您:
一、基本情况
经查,该建房户系柳滩乡三角滩村一组潘学胜之女潘仕娟于2010年冬修建的,占地面积为96.7平方米。1997年潘仕娟出嫁到万源市石窝乡二村一组,其户口一直保留在本组。由于石窝乡地处大巴山区,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婚后,经双方协商并通过当地户籍及乡、村、社群众同意,将潘仕娟的丈夫桂光权的户口也迁入到柳滩乡三角滩村一组,暂时居住在父亲潘学胜家。1999年该户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占地120平方米,其证书编号为NO:0043693号,当年选址在前靠田后靠岩的土干田地里建房。由于当时该户经济困难没有修建,夫妻两人一直在广东务工,2010年8月底才回家建房。当地国土所发现情况后责令其立即停工,但该户认为自己有过去的合法手续,就没有履行停工通知的要求,强行将三层楼房的主体工程修建完工。
另外,您反映所建房屋占用了基本农田一事,经现场核实,潘仕娟修建房屋占用的地 块不属于基本农田。
二、处理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潘仕娟于1999年办理的用地手续,按法律规定应收回注销。潘仕娟系本村本社农民,确属无住房户,符合申请建房条件,但她利用原审批的过时手续建房,属违法违规行 为,县国土局将依法处理。
2、通过此次事件,将对该户社员和当地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大家懂法,提高大家依法用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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