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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咨询】关于农保之事,请一定回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1-10-31 18:36 已回复

呈:上级主办负责人:你好!
请问现已有59岁的老人,也需要缴纳前15年的保险费吗,如只有1年应缴100元/份,还是需缴15年=1500元,明年(满60岁)才能领取吗?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理,这样如果我今年就是60岁就可以不用缴费也能领取了,这样才相差360天的时间,发钱的差别就这么大吗?我是蓬安银汉镇新龙村十组村民,我的村委会员要求我户要这样缴纳,请问这样合理吗?
收到请回复,电话13599102896
QQ:373715235隐身在线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蓬安县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1-11-03 14:42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蓬安府发【2011】44号原文回复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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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县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一个缴费档次。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助。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贴由省、县两级财政各按50%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地方政府补贴增加5元,但最高补贴为70元。
2、对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财政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金,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
3、对不满60周岁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文书“三职”干部,个人缴费不低于600元,本人除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外,同时县财政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满60周岁以上的村(社区)“三职”干部应申办养老金领取手续,财政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根据上级统一要求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四、建立个人帐户
县农保局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新农保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退保、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保险关系。
2、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在县农保局暂封存或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3、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帐户在县农保局暂时封存。
4、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帐后,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帐户,并从个人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5、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有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申办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1、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口,本人可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子女(儿、媳、女、婿)必须连续参保缴费,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余下年度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并在当地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相加未达到15年的,不能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四)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追回。
(五)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单独记帐、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帐、让、票、实相符。
(三)加强生存验证,防止冒领养老金。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必须按年进行生存验证,逾期未办理生存验证手续的,停发其该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生存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子女应主动向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报告,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一律予以追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并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制定办法,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认真搞好协调配合。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方案制定等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县财政按扩面参保1人给予乡镇、村各1元经费补助;以后每年落实参保人员续保和完成待遇领取人员生存验证1人,给予乡镇、村各0.5元经费补助,据实结算。
积极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待遇领取等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农村居民积极、自觉、自愿参保,并要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
九、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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