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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要求大安区拆迁指挥部书面答复我听证证据及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自贡农民  2010-12-03 16:34 已回复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我是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18村民雷雨风。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简称东延线)建设将拆迁我营业用房。由于补偿不合理,不公平,且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我多次主动联系,向相关部分反映情况,经积极争取申请,11月30日,大安区国土局主持了听证会,区国土局城乡统筹办主任同时代表拆迁指挥部一方作解释,区群工局、区人大、区监察局各一名人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而市级相关部门无人出席。
会上,区国土局城乡统筹办主任仍然不能就我补偿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解释,甚至对于非常明显的政策遗漏都不予承认,对于职权范围内的 “千禧楼”、“鸿运楼”等“小产权”店面补偿事实以“不知情”回避,对于城市人口购买农村房屋拆迁给予优惠购买安置房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声称是上级机关同意的,等等。
为方便领导了解情况,本次听证会前,我向主持机关和三位听证代表提出了《听证证据及说明》。现上报给您,我要求大安区东延线拆迁指挥部就我证据和疑问予以书面答复,希望市领导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甄别。
附:听证证据及说明
为方便听证领导了解情况,提出以下证据,旨在说明指挥部对我拆迁补偿和限制我优惠购买安置房于法无据,于理不公。恳请听证机关主持公平和正义,支持我依法提出的三个诉求。
证据一:指挥部发《大安区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解读。
本证据表明,本方案存在两个政策遗漏,造成对我补偿无政策可依:
1、按本方案及市政府65号令规定,我属不安置对象。但是,对于不安置对象的房产应如何拆迁补偿,本方案没有规定;研读市政府65号令,虽然第三十一条有 “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等补偿形式,但那是对安置对象而言的。
2、我的房产属营业用房,但本方案没有涉及营业用房(含住改非)的拆迁补偿政策。
法无明文不可行。这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则。无政策可依的行政行为理应无效!
证据二:指挥部发我的《货币补偿汇算表》。
1、本证据显示给我的货币补偿是1000元/㎡(指挥部口头通知我是1300元/㎡)。
如上所述,这1000元/㎡或1300元/㎡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客观事实(详见证据六),更不符合国务院、国土部和四川省相关文件以及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
2、本证据注明我是“外来户”。
3、本证据显示只对我“货币补偿”。
这剥夺了相对行为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和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也是不尊重人权的行为,是违宪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
4、本证据显示对我包括所有提前搬迁户的奖励是10000元。
而同一工程,自井区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提前搬迁奖励的是20000元(详见证据五)。
这是对支援国家建设的态度奖励,态度与城乡户口有什么关系?同一工程,同路应当同权;如果说应该政策倾斜,那也应该向农村倾斜,因为国家是实施“惠农”政策的。
5、本证据显示对我拆迁补偿的价格不公平。因为指挥部对“千禧楼”、“鸿运楼”等“小产权”店面补偿的是1600元/㎡,并另外补偿营业损失1000元/㎡共计2600元/㎡。
我房屋的区位地段、产权性质、装修档次大大优于“千禧楼”、“鸿运楼”等“小产权”店面,但补偿为什么这么低?行政合理性何在?
另外, “千禧楼”、“鸿运楼”等“小产权”店面的补偿政策为什么不公开?“千禧楼”、“鸿运楼”从立项,到建设,到销售,到办证,再到今天的拆迁,究竟存在多少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是哪一个机关单位批复的?文号是什么?
三、指挥部发我的《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调查登记表》。
1、本证据显示给我独立水、电、气户头补偿是“0”元。
2、本证据显示装修、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是按市政府65号令的上限执行的,但与自井区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本项补偿仍有30-70%的差距(详见证据六)。
如前所述提前搬迁奖励一样,同一工程,本项补偿与城乡户口没有关系。城市房屋拆迁本项补偿标准是依据评估得出的,那么,它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很显然,指挥部执行的本项政策即市政府65号令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因为牵涉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指挥部作为拆迁临时政府部门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政策;否则,就会损害甚至侵占人民群众的利益,有违政府行政的根本目的。
证据四、指挥部发《无符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人员的被拆迁户优惠购买安置房办法》。
本证据显示,指挥部确认“按照市政府65号令规定,有部分被拆迁户(属)无符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人员”。据说,此类人员包括我在内共有111户,他们大部分人员户口在城市,房产属城市人口购买的农村“小产权房”,如“千禧楼”、“鸿运楼”。
由于市政府65号令对此类人员房产补偿没有规定,为了解决111户人的住房问题,指挥部出台了本办法。该办法没有限制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人员优惠购买安置房,却专列条文限制合法房产的3户人优惠购买安置房,我亦在限制之列;最后,3户人中又有一户人变通执行了该办法。这样,111户人里只有我和另一户人没能优惠购买安置房。
城市人口购买农村房屋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属违法行为。本办法不仅不对其限制,反而以我另有农村房屋为由限制我,其公平性何在?农村房屋都属宅基地吗?是否也可以对我变通一下?这个办法是哪一个机关单位批复的,文号是什么?
证据五:自井区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证据显示自井区执行城市房屋提前搬迁政策奖励的是20000元。
证据六:自贡市翔实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大安区和平乡等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评估价格公示》。
本证据标明我房产所在地大安区和平乡的相关评估情况如下:
1、“成套住宅”(混合)评估价是2250元/㎡;
2、 “营业用房按规定分户评估,告知被拆迁人”;
3、安置新房“一层营业用房”评估价为7500元/㎡,“二层营业用房”评估价为3800元/㎡;
4、装修及附着物补偿的评估价格,普遍比市政府65号令规定的上限高30-70%。
证据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本证据说明,指挥部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我予以补偿安置。
证据八:指挥部发我的《通告》。
本证据显示,9月14日,指挥部将我“列为第三批次拆迁范围及对象”,并将相关事项告之我本人。
证据九:指挥部发我的《紧急通知》。
本证据显示,10月8日,指挥部紧急通知我本人后延拆迁时间等。
证据十:指挥部发我的《通知》。
本证据显示,10月16日,在指挥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内,指挥部专文敦促我签订拆迁协议。
此致
敬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12-15 11:55

网友:
你好!你要求大安区拆迁指挥部书面答复你听证证据及疑问的留言,我们已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办理。请耐心等待,我们将督促责任单位尽快予以答复。谢谢!


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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