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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三农 咨询】柳滩信用社贷款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面对现实的老农  2010-11-22 10:57 已回复

书记,你好!今在此反应一事:柳滩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事先商量好,让几个人顶替名字帮人贷款数万元,请问,信用社工作人员这样做对吗?信用社讲信用吗?我曾反应过此事,也得到你的批示,但调查人员处理意见我们不满意,更让我们想不到的是,那笔贷款到期后,在我们毫不知情下,又用我们名字贷款…希望此事有个合理处理结果,让‘信用’社真正讲信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蓬安县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11-24 11:12

网友朋友:您好!
你的留言已收悉,对于你反映柳滩乡信用社贷款问题,我县曾于今年5月进行过回复,现再次将蓬安县信用联社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反映“柳滩乡信用社工作人员事先商量好,让几个人顶替名字帮人贷款数万元”的问题
经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8年10月10日,柳滩乡一村村民姚佰平以经商的名义书面向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元,贷款期限1年零2个月,约定利率9.33‰。2001年5月3日,姚佰平又以发展养殖的名义书面向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元,贷款期限2年零1个月,约定利率6.93‰,以上两笔贷款都是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后同意发放的。2001年5月4日,姚佰平还清了1998年10月10日贷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41.30元。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在得知姚佰平在原中华乡一农户家搞建修后,又前往对其本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姚佰平证实,在柳滩信用社借款是他本人办理,办理后借给了邻居姚光明做生意,姚光明向姚佰平出具了借条。由于姚光明迟迟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故其儿子、媳妇时常埋怨他,他希望信用社依法起诉,以此向姚光明追收借款。由此看来,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反映“那笔贷款到期后,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用你们的名字贷款”的问题
经调阅柳滩信用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又与村文书郑××座谈,调查组了解到,柳滩信用社对农户逾期贷款每年都到户催收1次,村文书郑××协助信用社对全村逾期贷款逐户上门催收并签发了催收回单,农户没有在家的由村干部代签字证明,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2009年,姚佰平以帮农户姚光明借款为由,没有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由郑××代签并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对该户贷款,柳滩信用社每年都发出了催收通知书,村干部也上门到该户进行了催收,且有逾期贷款催收回执单备查。因此,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3、关于反映“乡信用社是否对此贷款有不良行为”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柳滩信用社与借款人姚佰平签订的《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放和催收贷款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违规行为。
故,柳滩乡信用社与借款人姚佰平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姚佰平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你仍然对该调处意见不服,请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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