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自贡 » 市委书记曾洪扬 » 关于大安区东延线拆迁指挥部强买强卖我营业用房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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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关于大安区东延线拆迁指挥部强买强卖我营业用房的控告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自贡农民  2010-11-03 16:12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控告人雷雨风系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18组村民。今年9月以来,因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简称东延线)建设,将拆迁我市区临街营业用房(详见附件1)。
政府拆迁,我坚决拥护,积极配合。但是,负责该项工程的政府临时部门----大安区东延线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我不说明任何依据,竟以1000元/㎡的超低价强制我只能选择所谓“货币补偿”;而地段、产权性质、装修远不及我房屋的“千禧楼”等农村“小产权”店面补偿却是2600元/㎡。
我多次主动联系,要求对我补偿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解释,政府部门不作答复;书面反映情况,提出听证申请,亦无回应。相反却要求和敦促我签订拆迁协议,并多次声称如果不签订拆迁协议,就要以我房屋手续有瑕疵为由,注销产权证,作为无证房强拆。
这是什么行政行为?难道政府拆迁是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纵使市场交易,也不得强买强卖吧?至于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违规违纪违法,当属事实。
尊敬的雷市长!
以下是我近两个月来所做的努力,请明察一个公民维护财产权益的艰辛,为我主持公平和正义。
一、9月9日,指挥部发送我《货币补偿汇算表》,上面显示给我的货币补偿是1000元/㎡(详见附件2)。
二、9月10日—10月18日,我向指挥部、市区政府部门就补偿的合理性提出书面异议,表达我对补偿方案不服,依法提出了“产权对等置换”、“评估补偿”、“住房置换”的3个诉求和听证申请;但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回复我。详见附件3—附件9。
三、政府部门不解释、不协商、不回复,却多次要求和敦促我签订拆迁协议。详见附件10—附件12。协议是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对于这个显失公平的协议,我怎么能够接受?
我是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的,但地方政府的行为的确令人费解。一个非常明了的事实,我证照齐全的市区营业用房难道连位居乡野的“小产权”店面补偿都不如?购买 “小产权房”的城市人口都可以优惠购买安置房,我为什么不能享有此优惠政策?我依法提出的3个诉求并不过分吧?1000元/㎡的营业用房在中国的土地上还有吗?我不签订协议就说房产有瑕疵,这不是“胁迫”是什么?乡政府开发的“千禧楼”、“鸿运楼”从立项,到建设,到销售,到办证,再到今天的拆迁,究竟存在多少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政府行政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附件:1、《产权证》、《土地证》。(载明系“营业用房”)
2、《货币补偿汇算表》。(显示货币补偿是1000元/㎡)
3、《关于执行营业用房补偿政策、产权对等置换的请示》。(致指挥部;9月12日,该文上报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
4、《关于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维护公民合法产权的联名信》。(致指挥部;该文9月12日上报给中央人民政府信访局信箱)
  5、《关于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东延线房屋拆迁的信访问题反映》。(致区政府群工局)
6、《关于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东延线营业用房拆迁的信访问题反映和诉求》。(致市政府群工局)
7、《关于要求书面答复我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方案及优惠购买安置房的申请》。(致指挥部)
8、《关于请求督促大安区拆迁指挥部书面答复我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方案及优惠购买安置房的上访信》。(致区政府群工局)
9、《听证申请书》。(市、区国土局于10月18日签收)
10、指挥部9月14日发《通告》,将我列为第三批次拆迁户。
11、指挥部10月8日发《紧急通知》,明确告之异议、协议和交房时间。
12、指挥部10月16日发《通知》,敦促我签协议和交房。
此致
敬礼!
2010年11月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12-13 16:15

网友雷雨风:
您好!您留言反映大安区东延线拆迁指挥部强买强卖营业用房的问题,大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核实。现由大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户房屋的有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本人系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职工,属城镇人口。你于1996年11月购买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18组徐××的村镇房屋后将户籍迁至该组,于2001年7月20日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1.18㎡。2006年1月,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把房屋扩建了85㎡,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你擅自违法建设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2006年3月你对该扩建的房屋补办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4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你上述两项房屋的建筑面积相加应为176.18㎡,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218.30㎡不符,你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土地使用登记的占地面积125.24㎡,与发证机关登记的占地面积为80.80㎡也不符。
综上所述,从你将户籍迁入和平乡金胜村18组开始至今,你均为自贡市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不属和平乡金胜村18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在未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村镇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虽然经处罚后办理了村镇房屋产权证,但至今仍未办理村镇房屋土地使用手续,属违法建设用地;你所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载明的用途为“营业”,与大安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卡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不相符,需进一步查实。
(二)关于你要求对你户的村镇房屋实行产权对等置换问题
经调查核实,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东延线)项目征地拆迁你户等村镇产权房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拆迁补偿和安置。由于你户家庭成员中没有金胜村18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故你提出在本次安置区或其它临街地段对等置换相同面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性质的营业用房进行“产权对等置换”的诉求于法无据。
(三)关于你要求对你户的村镇房屋进行评估补偿问题
经调查核实,你提出约请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你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的问题,系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安置办法,不适用于村镇房屋拆迁安置。
(四)关于你要求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住宅的问题
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的规定,营业房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合法房屋:一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商业经营用途的;二是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商业经营用途的;三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四是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交纳税款依据的。经查实,你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手续是按住宅用途进行申请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是按住宅进行审批的,你被拆迁的房屋不符合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你的房屋不属营业用房,所以不存在按照营业用房安置和补偿的问题。
(五)关于你要求对你的房屋补偿问题进行听证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根据你的申请,大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9时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区统筹办、区群工局、区人大、区监察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听证会就你提出的三个的诉求已经向你本人做出了明确答复。
感谢您对自泸赤高速公路自贡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力支持,同时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疑问,请到大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或东延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咨询详细情况,联系电话0813-2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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