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南充 » 市委书记张冬云 » 高坪皮革厂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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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咨询】高坪皮革厂的严重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0-09-30 14:09 已回复

尊敬的刘书记您好,请您一定要关注一下原高坪区高坪皮革厂的有关情况,相关材料早已送到市府相关部门,我们几百个工人都恳请党和政府给我们作主了。请网管开恩,务必将此留言如实提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0-11-12 11:25

网友你好:
你留言要求解决高坪区原皮革厂职工退职费、安置补偿费,退还职工进厂时所交集资款等问题,高坪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调处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情况
(一)关于反映原高坪皮革厂企业改制违法处置资产问题
经调查核实,原高坪皮革厂始建于1979年10月,系原南充县城关公社(后建制调整为高坪区高坪镇,现高坪镇建制撤销设立清溪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乡镇企业之一。建厂资金来源为:一是社队集体集资部分资金;二是申请银行贷款资金;三是争取上级政府和财政补助资金;四是依靠政策性计划调配指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乡镇企业普遍滑坡,逐步解体。1998年,高坪皮革厂停产,工人解散。由于自1989年后国家逐步取消了对皮革厂的政策性补贴,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出现资不抵债的局面。2000年5月,经高坪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由高坪镇企业办公室具体经办,与高坪农行达成协议,将高坪皮革厂全部资产用于偿还贷款,并办理了资产过户手续。
按照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乡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集体所有,企业所有者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原高坪镇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置皮革厂资产,用于清偿企业银行贷款,是符合政策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关于反映企业工人是“企业股东”的问题
经查,按照乡镇企业的用工制度,企业职工属于务工农民,实行有工则来,无工则去的制度,不搞“铁饭碗”。高坪皮革厂是高坪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始至终没有进行股份制运作。新工人进厂时,按企业规定收取一定金额的集资款,是作为保证金的性质,而不是参与企业经营的入股股金。因此,企业工人仍然是务工农民。
(三)关于要求解决安置补偿费的问题
经查,乡镇企业职工属务工农民,按《条例》规定,企业解散后可回村社务农。其要求按现行规定解决安置及补偿问题,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要求补发退职费的问题
经查, 1998年高坪皮革厂是因严重资不抵债而破产解体,其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因此,根本没有资金解决退职费问题。同时,按照1985年12月《南充县高坪镇企业管理条例》(试行)关于“倒闭企业的职工不得发放退职费”的规定,在2000年企业资产全部用于清偿农行贷款。另据调查了解,高坪区在处置乡镇企业遗留问题时,是按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资不抵债企业的职工都没有发放退职费。
(五)关于要求退还集资款,合理解决保险金的问题
经查,高坪镇乡镇企业在招收工人时确实收取了新工人进厂集资款(保证金),1984年以前每人600元,1985年之后每人1500元,其中500元是新工人技术培训费,不予退还,1000元作为保证金,在退出企业时可退还。经了解,当时政府领导和企业相关经办人员在企业解散之前,皮革厂和高坪镇其他镇办企业一样,集资款是分别清退了的。由于乡镇企业已解散十余年,高坪镇企业档案资料现已无法查阅,因此,若确有还未退集资款的,可提供发票凭据,由清街办据实退还。
关于保险金的问题。经查,当时部分企业职工收取了简易人生险等商业保险金,直接填发给缴费职工个人。职工可凭保险证等相关依据,到保险公司完善手续,街道办予以协助。
二、处理情况
你所提出的信访诉求高坪区政府已于2010年7月23日以高府信复〔2010〕9号文件作出了复查答复意见。市人民政府也于2010年9月10日以南府信复〔2010〕30号作出了复核意见。该信访事项已终结。按《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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