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书记,我车牌川AAW5991车主(车辆登记在我妻子名下),我于2024年4月17日18时04分在安州调元路临停,下车购买药品,于18时05分收到违停通知,要求立即驶离,我于18时06分开车驶离,并于18时11分在银河大道鲸尘自助洗车洗车微信付费10元。我未收到违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天(4月19日),突然收到违章提醒短信,要我30日内接受处理。并在12123上看到违停罚款150元。安州交警大队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第107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此请曹书记对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未向我开具行政处罚决定直接给予罚款违法行为给予处理!同时在问政四川上也有类似投诉行为。纠正安州交警大队的违法行为。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转安州区核实答复。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