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依据《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第八条(候选人条件)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以及果壳里的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约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业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将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据此,欠物业费业主不符合业主委员候选人条件
领导,您好,上面的不让欠物业费业主报名业主委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此件不归我厅管辖,建议向法院咨询,如有法律援助需求,请向当地司法局提起法律援助,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