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川0623执630号之八十五
本人于2024年4月9号,没有任何通知开庭败诉和裁定书的情况,中江县人民法院强行冻结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和困难,望领导给予解决。
本人与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属于德阳中江县管辖,管辖权存在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德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63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67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您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经核实,申请人将在和你确认好还款方案后向法院递交材料解除你账户执行措施。
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3990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