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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未经正常法律流程冻结微信支付宝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6 04:49 已回复

尊敬的中江县委书记您好: 本人收到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川0623执330号,称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对我进行强制执行,并冻结了本人名下微信、银行卡等金融工具。经查询,中国公开执行信息网无任何相关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通知》银保监发2020第八十六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发放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另据央行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金额秩序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依法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放贷行为。我对中江县人民法院接受非法网贷公司的执行申请提出疑异交举报如下:

第一,本人未曾与身份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有效的借款合同,如果涉及债权转移,本人并不知情,且未曾有相关人员通知过本人或经本人同意;并且此类债权转移不能掩盖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高利贷的法律责任;

第二,执行通知书上所示相关的仲裁决定,本人并不知情,在发生的过程中未曾有相关工作人员通知或告知本人;

第三,本人对名下类似的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纠纷,本着积极妥善沟通,尽力处理的原则,但对于超过法律保护或变相收取的违法违规费用保留申诉的权利,但对此类网贷公司未经本人沟通许可变相转移债权或逃避不俱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变相催收表示愤慨和不解;

第四,在债务债权事实不清,诉讼主体不明确,主张的权益边界模糊的前提下,对中江县人民法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冻结当事人各类账户的行为质疑和投诉;
第五,对于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存疑;
第六,本人与中江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此事的缘由,该工作人员态度消极,对涉诉金额事实不掌握,哪部分是合法的本金,谁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债权人是否具备放贷资格,利息和罚息比例一概不清楚;
第七,该原告在所诉的此案件中,是否具备放贷人和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中江县人民法院一概不清楚; 综上,向尊敬的书记大人反映此事,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勤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原则,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类似系列纠纷,查清诉讼主体资格,不要助纣为虐,当下经济环境有目共睹,负债人已举步为艰,如果人民法院再配合这些非法高利贷进行无底限的催收,给本就水深热的陷入高利贷纠纷的民众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不便,势必将造成不和谐稳定因素,请明察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0:15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5:18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3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56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你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申请执行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小额贷款公司,它是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消费金融企业,可以在全国开展金融业务;经核实,你的债权方一直是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可出具借款合同的验签报告,需要等待15个工作日;2、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约定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案件编号为(2023)庆仲网案字第B56号;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向你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向借款时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案件依法为你预留答辩期5日,你在答辩期内未及时与仲裁委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管辖及实体提出异议,答辩期满,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向你的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组庭短信通知;仲裁委办案秘书多次拨打你均提示无法接听,随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书面审理了案件,依法做出裁决,裁决结案并你的预留手机号码送达了仲裁裁决书,所有程序合法合规;3、据悉,整个案件不存在违法违规费用收取的事实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4、此案件已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是依法办理;5、你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中,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对你的债务向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该担保人对你的债务范围内的本金,利息等承担了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552条,此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6、经核实,该工作人员不是你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负责人,故对案件不是很了解;7、据悉,申请执行人具备借货人和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经核实,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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