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改老师:
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是否可以通过补遗的方式修改投标人资格?
2.因为前期看公告的潜在投标人会认为自己不满足资格就放弃投标,补遗发布后降低了要求就满足了,是否会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二十三条,是否应该重新发布公告。
3.根据招标公告及公示管理办法要求,已发布的公告不允许撤销修改,通过补遗方式修改投标人资格条件,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就会导致招标文件与公告的资格要求不一致;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招标文件不得与已发布的公告冲突;请问这种通过补遗方式调整投标人资格后,这种不一致算不算冲突?是否应该重新发布公告?
因问政网友所咨询的问题表述不全面,经与问政网友线下进行充分沟通,认真进行政策解释,对方表示满意且同意不网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