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某些地区和城市一样,主导制订住宅小区车位(包括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收费引导性标准,使其规范化、合理化,避免完全市场定价下收费随意的现象。
问政网友您好,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等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明确,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