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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投诉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xhy1012  2024-03-01 10:01 已回复

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转转(成都分部),自2024年2月16号开工以来,在职员工(手机质检员)不允许休假,该公司负责人称,单量大排休不过来的原因,2月以来多数员工至今为得到休假,早八点半开始工作晚上七八点才能下班。明令通知2月26日开始,可以正常排休,正常排休两天后,又通知接下来无法正常排休,大部分员工反应,单量不大,完全可以正常排休,但公司仍不予排休,员工投诉无效反应无效,将以“开除”等手段威胁员工。至此怀疑利用法定节假日春节来弥补,不让员工休息,此外申明,从未提出加班或调高薪资的要求,仅仅不给休假不给排休不能调休,限制员工要求员工工作!真的没人管管这种公司的高层吗?请问不给员工休假是否违法?是否违反劳动法要求?请成都市上级领导留意调查!在此投诉人个人申明,本人不是员工,员工不敢上任何投诉渠道,烦请领导彻查!公司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红星桥,据调查应该是外包公司,以上是全部投诉内容。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06 16:09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基本相同”、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对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实际工作地点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加班工资有异议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地址:锦江区福字街86号。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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