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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关于青白江区宅基地新政策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23 19:08 已回复

住建局领导好,请问青白江区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 号”的相关内容呢?本人青白江区清泉镇人士,户口上只有我一人,老房子年久失修,拟在原址重建房屋,按照这个新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 30 平方米,丘
陵地区每人不超过 40 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 50 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
户按 3 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 平方米”。我打算是在原址翻建房屋,不占用耕地,是否可以申请120平方米的住房用地?(按3人计算90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原址修建增加30平方米)。打电话咨询镇上说还没按照这个执行,请问一下啥时候开始执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8 14:30

留言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区农业农村高度重视,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区现行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是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区级相关实施细则正在积极研究中。目前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14:12分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您表示满意。


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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