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账户及银行卡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117号
1、贵院依据庆阳仲裁委的裁定对本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贵院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有没有审查过庆阳仲裁委的这个裁定书,其中使贵院具备管辖权的这个担保公司(四川航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范围不包括放贷和担保等业务,且更换担保人并没有告知我本人,法院作为中立机构没有尽到查证和公正的义务,我有理由怀疑法院和网贷机构存在苟且。
2、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没有重新约定过纠纷由仲裁委裁定,更没签过补充协议,所以庆阳仲裁委的裁定无效。
3、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与银行卡。
4、本人将向高级法院及最高法进行咨询。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177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90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此案件与你提到的四川航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无关系,且并不存在你所说的利益勾结问题;2、申请人执行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提供CFCA验签报告,需要15个工作日;3、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