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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组建物业管理委员的具体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ATARAYO  2024-01-11 17:43 已回复

        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费》第15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七人至十五人的单数,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据此:

        问题一、指派是什么意思?指派指的是指定哪个部门或团体中的人派遣去担任?

        问题二、对所派遣人员是否有编制、资质等要求?比如指派人员应是街道的公务员、街道下属的事业人员?是否可以派遣社区、业委会、业主或物业公司人员进行担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8 17:12

网民朋友:
您好,您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疑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
综上,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不能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成立的临时机构,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不是直接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为便于物业服务区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担任,不宜由业主、物业公司人员担任,且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该临时机构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制定《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条件等进一步进行细化。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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