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是隆昌县古湖街道卫星村三组的,因读书户口迁到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2008年户口回到卫星村三组为单独的城镇居民户口,2013年我们卫星村三组进行了拆迁,当时拆迁时候说好了当时读书当兵迁出后户口在拆迁前就回到卫星村的都有拆迁安置房,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写清楚了拆迁后房屋补偿人员名单以及补偿面积,但是目前拆迁办反馈,不会安置合同履行,说是需要卫星村农村户口的人员才能得到拆迁安置房,想问这个做法合法吗
来信人:
您好!您反映“拆迁合同不履行”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2013年,古湖街道办受原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对卫星村三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依据隆府发〔2009〕5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统一建房安置相关规定: 1、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为安置住房对象:(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的现役士兵;原籍属被征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役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不再享受征地政策,其本人房屋按收购价补偿。(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改、劳教人员。 2、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因婚姻关系,依法婚嫁、生育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止。3、基本安置房面积。符合本条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员,每人享受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综上,你的户籍性质属于城镇居民,不属于卫星3组的安置对象。 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古湖街道社会治理办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3996529。